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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數授產經字第1134000041號 

修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六條。 附修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六條 

部 長 唐鳳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十六條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 

三、由負責人或其指派之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第一款事項之執行。 

四、備置並定期更新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稽核程序。 

前項第二款之在職訓練,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至少每二年由負責人或其指派之專責人員參加一次由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等辦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教育訓練。

二、至少每二年自行舉辦一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並得安排與其他專業訓練一併辦理。

第一項第五款之稽核程序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以自我審視或內部稽核之方式為之。本部對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並得於必要時指定或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辦理查核,向本部提出報告。本部執行前項查核,得命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提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之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資料。前開資料不論係以書面、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第五條之一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依本部指定之程序及方式,申請辦理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其經審查通過者,由本部通知並予公告。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登錄:

一、未依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書確實遵循本法、本辦法及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

二、申請計畫書所載內容已與現況不符。

前條第四項至第五項及前二項所定查核及登錄相關事項,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本條修正施行前,經本部所屬機關審查通過並公告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者,於登錄有效期間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第十六條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之第十三條第四款以外之條文及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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