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數授產經字第1130004067號
主旨:修正「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及應記載事項 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修正「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及應記載事 項第五點1份。
部 長 黃彥男
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及應記載事項第五點修正規定本事項適用於數位發展部主管之第三方支付業者與消費者之間,針對消費者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務所簽訂之定型化契約。本事項所稱之「第三方支付業者」,指架設網路平台,提供網路交易之消費者,以連線方式進行支付活動之業者。本事項所稱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指第三方支付業者,於網路交易發生後,收受網 路交易之價金,並依消費者指示轉交與收款人之服務。
壹、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五、匯率之計算消費者所有支付款項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支付之貨幣非為新臺幣而涉及匯率換算時,應載明匯率所參考結匯合作銀行約定時點之牌告匯率。適用匯率之計算準則若變動時,第三方支付業者應主動告知消費者,並訂定參考匯率產生糾紛時之妥善處理機制。第三方支付業者受託處理網路交易涉及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申報,消費者應委託業者或合作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並同意提供辦理結匯所需之資料。第三方支付業者依數位發展部推薦從事跨境網路交易價金代收轉付資料處理服務業者作業要點申請為經推薦之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後,依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規定,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並經核准者,應載明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文號、內容及有效期限。
行政院公報第030卷 第111期 20240614 教育科技文化篇 本則公告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